(2016)桂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唐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19号罪犯唐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以(2010)桂市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启松、宋秀玲经济损失人民币13042.4元(含已赔偿给付的人民币51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1)桂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3年4月10日送广西英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唐强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无故意犯罪,建议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唐强确无故意犯罪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规代理审判员 纪 娜代理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