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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许传龙与崔久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龙,崔久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50号原告:许传龙,居民。被告:崔久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龙与被告崔久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传龙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传龙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