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8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振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8502号原告刘振,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李伟,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原告刘振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