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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8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振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8502号原告刘振,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李伟,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原告刘振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