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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徐某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徐某,周芝勇,李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拥路6号地南星花园1号楼。负责人曹月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杰,男,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被告周芝勇,男。委托代理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徐某、周芝勇、李某、王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贺宏斌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