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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监国与褚芳芳、冯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监国,褚芳芳,冯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陈监国。委托代理人陈监军。被告褚芳芳,同时系被告冯刚委托代理人,系冯刚妻子。被告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监国诉被告褚芳芳、冯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送达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监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监国负担。审 判 员 龚伟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 歆书 记 员 陈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