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4306521-9。法定代表人:开金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114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7570586-1。法定代表人:邵丽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