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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曹学功与吴连东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功,吴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曹学功。被执行人:吴连东。申请执行人曹学功与被执行人吴连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5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425元,至201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5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XX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