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绍彬与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彬,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绍彬,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绍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划拨被执行人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银行崇州梓潼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22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