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双平与李东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平,李东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高双平,农民。被告:李东洲(曾用名李东周),农民。原告高双平与被告李东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双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东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双平撤回对被告李东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双平承担。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