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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双平与李东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平,李东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高双平,农民。被告:李东洲(曾用名李东周),农民。原告高双平与被告李东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双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东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双平撤回对被告李东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双平承担。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