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遂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保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遂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548号原告张遂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遂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遂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遂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张遂仁负担。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怡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