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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胡云祥与佛山市南海辰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祥,佛山市南海辰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40号原告:胡云祥,男,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辰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惠。原告胡云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辰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云祥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祥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刘俊霞二○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