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1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诉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2735号原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国际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石柏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丙刚,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志成,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西部工业区兆安街025号。负责人王建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莹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