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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98号原告方某,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被告阮某,女,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U.S.A。原告方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便草率地结婚,婚后一个月,被告便返回美国至今没有回来。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没有建立感情。故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我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我与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当年独自返还美国,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此后,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极少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遂成诉讼。在庭审中,原告诉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两地,缺乏沟通与交流,又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在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经调解无效,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阮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邝锦球人民陪审员  陈唐飞人民陪审员  张妙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