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小华与黄建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华,黄建松,史如华,潘建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徐小华。委托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松。第三人:史如华。第三人:潘建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华与被告黄建松、第三人史如华、潘建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小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