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蒲洪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62号罪犯蒲洪发,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3日以被告人蒲洪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碑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洪发犯抢劫、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0年12月28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5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蒲洪发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蒲洪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5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蒲洪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蒲洪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蒲洪发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蒲洪发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洪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