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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太全与何正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太全,何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6号申请执行人方太全,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何正平,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正平向申请人支付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2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正平银行存款6110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