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宁玉坚与中山市沙溪镇叶逍遥制衣厂、叶志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玉坚,中山市沙溪镇叶逍遥制衣厂,叶志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宁玉坚,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464。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叶逍遥制衣厂,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者:叶志秀。被告:叶志秀,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5731。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玉坚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叶逍遥制衣厂、叶志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宁玉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玉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玉坚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吴胜杰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银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