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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宁玉坚与中山市沙溪镇叶逍遥制衣厂、叶志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玉坚,中山市沙溪镇叶逍遥制衣厂,叶志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宁玉坚,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464。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叶逍遥制衣厂,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者:叶志秀。被告:叶志秀,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5731。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玉坚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叶逍遥制衣厂、叶志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宁玉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玉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玉坚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吴胜杰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银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