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章学胜与马鞍山市沪信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申机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学胜,马鞍山市沪信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申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8号原告:章学胜,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被告:马鞍山市沪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定代表人陈德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天申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定代表人陈厚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学胜与被告马鞍山市沪信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申机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学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学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学胜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沪信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申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章学胜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