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建平与丰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平,丰城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01834号原告:熊建平,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荣平,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114012109322。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81301。负责人:熊志斌,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766830。委托代理人:龚小安,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泌尿外科医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熊建平为与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诉求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损失44197.04元(其余损失待鉴定后再增加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熊建平因患“右肾积水伴肾结石、左肾结石、前列腺增生”于2014年12月2日入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5792.99元,因右肾碎石术后26天,反复血尿13天,于同年12月31日转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9天,用去医疗费34303.91元,出院诊断:右侧肾出血、右侧肾血肿、右侧肾结石术后复查、左侧肾结石、左侧肾囊肿。2015年2月4日,原告熊建平因右肾动脉栓塞术后1个月再次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用去医疗费5515.39元,出院诊断:1、尿路感染;2、右肾动脉栓塞术后复查;3、左侧肾结石;4、左侧肾囊肿;5、右侧肾周血肿;6、贫血;7、骨质破坏(××变?)。同年3月8日,原告熊建平因右肾动脉栓塞术后2个月第三次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疗费6014.59元,出院诊断:1、尿路感染;2、右肾动脉栓塞术后复查;3、右侧肾结石术后复查;4、左侧肾结石;5、左肾囊肿。原告熊建平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三次治疗费用在丰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报销15648元。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就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对原告熊建平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对原告熊建平伤残等级、“三期”等事项进行鉴定;对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熊建平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补偿原告熊建平因2014年12月在丰城市人民医院治疗肾病转往其他医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于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原告熊建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熊建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史少华人民陪审员 廖志刚人民陪审员 熊 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