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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玉祥与林国珍、徐金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祥,林国珍,徐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祥,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国珍,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徐金美,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玉祥和被执行人林国珍、徐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国珍、徐金美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国珍、徐金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