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玉祥与林国珍、徐金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祥,林国珍,徐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祥,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国珍,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徐金美,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玉祥和被执行人林国珍、徐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国珍、徐金美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国珍、徐金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