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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908号原告张×,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法院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张×。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