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908号原告张×,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法院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张×。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