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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丽与牛洪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牛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牛洪生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牛洪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洪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丽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牛洪生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554.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17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