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撤诉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常超与刘建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撤诉字第00008号原告常超,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张继胜,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婷婷,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建辛,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中段。负责人贾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鸿燕,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超诉被告刘建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超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锦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