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白庄。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边晓明审 判 员 王传普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