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白庄。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边晓明审 判 员  王传普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