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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正英与廖文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英,廖文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35号原告李正英,女,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廖文韬,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企业非法人方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英诉被告廖文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李正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李正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