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惠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贵荣与李美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荣,李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王贵荣,男,汉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美玲,女,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果子镇支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李美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贵荣货款7504元、案件受理费41.2元、执行费50元,共计759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美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贵荣案件款7595.2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