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原告郑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明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二军、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忙于工作,忽视了婚姻感情的培养和脾气性格的磨合,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原、被告生一儿子郑某甲,由于儿子的出生,原、被告双方又将部分精力放在儿子身上,夫妻感情再次被忽略。2015年初至今,因被告对原告的不信任和猜疑,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分居,期间被告数次与原告提出要求离婚,被告长期伤害双方感情的行为导致原告对原有夫妻感情失去信心,无法接受现在的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蒋某辩称,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双方夫妻感情良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大学同班同学,自由恋爱,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非常满意,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进步,有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同事,从不缺乏共同语言,是同事眼中绝对令人羡慕的一对。在婚姻中没有一次算的上数的吵架,最多拌几句嘴,为了支持原告的工作,被告几乎包揽了全部家务,为家庭付出远多于原告。被告孝敬公婆,感恩公婆帮被告带大孩子,被告回原告父母家及和其父母交流、陪伴比原告还多。组成家庭是两个人的事,但解散一个家是一群人的事,离婚比结婚更要慎重行事,不能拿离婚当儿戏。双方之间的问题发生在2015年初,随着孩子上大学走了,原、被告也到了相互搀扶准备白头偕老的时候,被告发现原告的感情重心根本没在被告,没在家上,作为女人发个脾气、闹个情绪、使个性子都是太正常不过的反应,但原告不与被告沟通,以各种理由冷淡被告,还态度恶劣,被告说的离婚是不理智情况下说的气话,是原告的圈套。而原告提出离婚也是不理智、不冷静的表现。自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再没和原告争吵过,至今双方仍在一个屋檐下,不分彼此,被告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1988年上学时相识,1990年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姓名郑某甲,现在大学读书。原告主张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5年初由于微信聊天导致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原告也努力消除被告的疑虑,但是被告对原告的通话进行录音并拿走原告的旧手机,目的是找到对原告不利的证据,原告无法接受。同时,被告不断和原告吵闹,并主动提出离婚,在2015年7月双方又一次争吵之后,分居至今。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予以否认,主张双方婚后感情非常好,被告录音和拿走手机是自我保护,在双方吵架之后,原告确实开始顾家了,但是却在感情上疏远和冷淡被告,同时不顾被告的感受,分屋而住。被告确实说过离婚的话,但是在气头上,目的是想让原告回头,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对于各自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提出调解和好的建议,原告不予接受。同时被告不接受调解离婚,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蒋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其离婚主张不予以支持。原、被告彼此在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