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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三秦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陕西三秦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86号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磊、薛若晨,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三秦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长春。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三秦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我公司租赁费133411.44元长期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并承担违约金40023.43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第2幢20301室,但该地址并无被告公司,故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69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陈佰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