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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3民初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513。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江,身份证号码:×××003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其与被告陈某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梁 诗 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银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