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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岑秀娣与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秀娣,陈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517号原告:岑秀娣,农民。被告:陈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秀娣诉被告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秀娣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秀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