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磊与被告杨恒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磊,杨恒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480号原告张明磊,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泰山乡泉河村委西泉河。被告杨恒涛,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井湾村委乔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磊与被告杨恒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明磊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