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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磊与被告杨恒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磊,杨恒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480号原告张明磊,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泰山乡泉河村委西泉河。被告杨恒涛,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井湾村委乔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磊与被告杨恒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明磊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