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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42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侯显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