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42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侯显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