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0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沟西分公司、晋江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沟西分公司,晋江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44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晋江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沟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朱维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晋江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朱维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沟西分公司、晋江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慧玲审 判 员 林真真人民陪审员 庄茹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瑄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