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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勇波与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波,罗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20号原告赵勇波,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罗佳,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宋文赛,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波与被告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