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勇波与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波,罗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20号原告赵勇波,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罗佳,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宋文赛,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波与被告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