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财保8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精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06号申请人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名称为“中储小额贷款(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6-1-301。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燕,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霍庄子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精涛,董事长。被申请人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观海道1001号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20室。法定代表人石耀宏,董事长。被申请人郑精涛。申请人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精涛银行存款人民币934788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精涛银行存款人民币934788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文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雅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