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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高××与J××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JulieChen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90号原告高,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志斌(原告之兄),承德市宽城县政协退休干部。被告JulieChen,美国籍。原告高与被告JulicChen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JulicChen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美国公民,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登记后双方一直两国分居,被告一直在美国居住,仅在2008年、2009年期间来中国与原告共同生活三个月后,随即返回美国,原告曾于2009年、2010年两次申请赴美团聚,但均被拒签,此后原告与被告彻底失去联系。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正式共同生活,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实际分居六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原告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1张,证明夫妻关系。证据二、(2014)南民初字第554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曾起诉过离婚。证据三、美国大使馆拒签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无法前往美国,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JulicChen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一直在国内居住,被告长期在美国生活。庭审中原告以双方婚前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长期两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前往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查询被告的出入境记录情况,被告出入境记录显示,其自2009年6月17日出境前往美国后再无任何入境记录。另查,因被告JulicChen系美国公民,且其在中国境内并无住所,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在美国的准确地址,故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公告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为此垫付公告费5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自主婚姻,但由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亦仅短暂共同生活,故未能建立起和睦融洽、相互信任的家庭氛围,致使双方矛盾激化,被告返回美国后彼此处于实际的分居状态已长达六年,由于夫妻不能通过较好的方式沟通彼此关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另,被告JulicChen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与被告JulicChen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JulicChen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迪代理审判员  张瑞人民陪审员  孙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