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5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翠莲与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莲,宗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5154号原告:王翠莲。被告:宗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莲与被告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