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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5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翠莲与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莲,宗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5154号原告:王翠莲。被告:宗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莲与被告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