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7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惠某与被上诉人寇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某,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某,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上诉人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某于2016年1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惠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