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7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惠某与被上诉人寇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某,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某,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上诉人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某于2016年1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惠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