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光琴、许正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光琴,许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光琴,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许正宇,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6571号公证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铜陵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光琴所有的牌照为皖HM66**的车辆。2016年1月7日竞买人苏兵以651150元的的价格竞得上述车辆。现因车辆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光琴所有的牌照为皖HM66**的车辆过户于买受人苏兵(身份证号码为340811197506155812),上述车辆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苏兵所有。二、买受人苏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仅适用于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日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