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5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与赤峰市松山区木头沟乡小木头沟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小木头沟村委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50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马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宝玉国,男,蒙古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委托资产处置中心部门经理,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国明宇,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小木头沟村委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小木头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小利,主任。委托代理人窦丽,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仕超,乡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小木头沟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撤诉后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银 磊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