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倪小玲、李炜等与倪小玲、李炜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小玲,李炜,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吴继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小玲,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炜。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董事长。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继来,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高全、钱广富,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倪小玲、李炜、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小玲、李炜、华岳公司申请再审称:吴继来欺骗倪小玲、李炜签订还款承诺书、并在借款协议空白处私填内容,该承诺及填写部分内容应为无效,倪小玲、李炜、华岳公司已还清借款,原审依据吴继来通过欺骗及伪造得来的证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倪小玲、李炜、华岳公司在原审中就主张吴继来欺骗倪小玲、李炜签订还款承诺书、并在借款协议空白处私自填写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倪小玲、李炜、华岳公司并未提供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新证据。综上,倪小玲、李炜、华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小玲、李炜、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