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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民终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金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1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天台山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许港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富。委托代理人:杨华远,玉环县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