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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85号原告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法定代表人孔凡涛。被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0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以担保人孔凡涛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