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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倪明镜,倪海光,杨石栋,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673号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被告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九管会磴场村。法定代表人倪海光。被告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纳太村西。法定代表人倪明镜。被告倪明镜,系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倪海光,系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杨石栋,系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食品街6号11栋1单元132室。法定代表人殷向军。被告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幢608室。法定代表人倪明镜。被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右旗沟门镇纳太村。法定代表人王起发。被告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广昌西路259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倪海光。被告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沟门镇纳太村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倪明镜、倪海光、杨石栋、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石栋、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石栋、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高凌梅审 判 员  董 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