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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春荣与被执行人金碧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春荣,金碧文,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刘树融,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方春荣,男。被执行人金碧文,男。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三元家园小区。负责人刘树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树融,男。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三元家园小区B塔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方春荣与被执行人金碧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353302.35元,诉讼费6600元,执行费5299元,合计365201.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金碧文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和对外债权365201.35元予以冻结、提取。二、对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和对外债权365201.35元予以冻结、提取。三、对被执行人刘树融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和对外债权365201.35元予以冻结、提取。四、对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和对外债权365201.35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沈自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雅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