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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敏敏走私、贩卖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761号被执行人赵敏敏,无业被执行人赵敏敏走私、贩卖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泰山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宝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