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登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61号罪犯张登辉,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宝市中刑二初字第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登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60000元。2006年6月14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8年10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2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9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27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张登辉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张登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6个,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登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登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登辉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登辉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登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5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