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611号原告:吴某,女。被告: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代言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