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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611号原告:吴某,女。被告: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代言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