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汤香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汤香,王涛,王家晖,王泓,羊代平,武义县奥运制伞有限公司,王江,程美英,羊永明,金蕊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837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五楼。法定代表人:牛南洁。被告: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渡工业区10号。法定代表人:王江。被告:汤香。被告:王涛。被告:王家晖。被告:王泓。被告:羊代平。被告:武义县奥运制伞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启程。被告:王江。被告:程美英。被告:羊永明。被告:金蕊丽。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告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汤香女、王涛、王家晖、王泓、羊代平、武义县奥运制伞有限公司、王江、程美英、羊永明、金蕊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8元,减半收取6959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负担。助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