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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东方、曾力、曾惠、李炎财、曾晖、曾士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东方,曾力,曾惠,李炎财,曾晖,曾士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498-1号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景峰,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申东方,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被告曾力,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曾惠,女,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炎财,男,汉族,1960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曾晖,女,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曾士哲,男,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44.5元,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霞(代)